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信息(鲁市监行处字〔2023〕18号),涉及山东大茂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控释掺混肥料案。
序号 (资料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违法事实 | 罚没金额(万元)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上传处罚决定书 | 备注 |
1 | 山东大茂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 913713296906060682 | 鲁市监行处字〔2023〕18号 | 质量违法 |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控释掺混肥料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70000MB2853699N | 罚款 | 1.没收违法生产的控释掺混肥料产品3.4吨; 2.处罚款1.1万元。 | 2023/8/1 | 2023/8/1 | 2026/8/1 | 当事人2023年3月3日生产的一批控释掺混肥料,外包装标识有“N-P2O5-K2O 28-6-6,总养分≥40%,控释氮≥8%,40kg/袋”等字样,经本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经复检,结果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控释养分量、钾的质量分数、氯离子的质量分数不符合明示质量要求、HG/T4215-2011、GB/T21633-2020标准。6月6日,本局会同临沂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6月23日,本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控释掺混肥料85袋共3.4吨,涉案产品货值0.782万元;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70000MB2853699N |